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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已有多人被判刑!反面典型,引以为戒!

日期:2020-02-1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全国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司法机关行动迅速、果断,快审快判了一批犯罪分子,打出了声威、形成了有力震慑。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一

强行冲卡殴打辱骂致执勤人员

受伤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1月24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在依法对G353国道北港路口开展疫情防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陈某与其女朋友陈某某拒不配合检查,且用脚踢损执勤车辆。当执勤民警现场依法制止时,陈某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用脚踢伤执勤民警、并用嘴咬伤一名辅警的右上肢。经法医鉴定:民警卢某某左侧第7、8前肋二处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辅警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咬伤致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判决结果】2月7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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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抗拒检查冲卡殴打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的黄某某是一名液化气公司送气工,2月4日下午没携带出入证就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在经过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拦下,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某觉得李某在故意刁难他,下了车,冲着李某头部就是一拳,还掐李某的脖子,扯断他的工作牌。警察赶到,黄某某当着警察的面,扯下李某的口罩,并大声骂李某,结果被警察当场控制并刑拘。


【判决结果】2月9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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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隔离期间外出不配合检查殴打民警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月2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王某某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民警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判决结果】2月9日下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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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拒绝检测殴打民警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月2日,叶某等人经过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疫情监测点时,拒绝检测,且多次辱骂工作人员,用车堵住监测点。事后拒绝接受传唤,并与亲属殴打、推搡民警,造成2名民警轻微伤。


【判决结果】2月10日上午,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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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不佩戴口罩强行冲卡殴打民警

妨害公务案(山东首例)


【基本案情】2月3日上午8时许,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




【判决结果】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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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棋牌室经营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殴打民警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6日19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海宁市硖石街道洛河小区周围有棋牌室不执行海宁市政府要求全市棋牌室暂停营业的决定,当天下午已有协警上门告知劝阻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经营,要求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棋牌室内仍然有三桌人员在进行棋牌活动,于是要求这家棋牌室立即停止经营,并劝散棋牌室内相关人员。期间,棋牌室经营者范某某的儿子不听民警劝告。被告人王某某(系棋牌室经营者范某某的妻子)冲到棋牌室门口用拳头击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判决结果】2020年2月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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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拒不配合防疫卡点工作殴打工作人员妨害公务案(四川首例)


【基本案情】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和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判决结果】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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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疫情诈骗犯罪



案例八

冒充女护士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3日,浙江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告人应某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2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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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利用微信QQ虚假出售

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1月28日至3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5岁的张某利用线上线下口罩脱销,民众急切购买口罩的心理,看准时机,在多个微信、QQ群内散发大量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骗得人民币共计9520元。


【判决结果】2月10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回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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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我却利用疫情去实施诈骗。我错了,对不起大家!” 7 日下午,在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内的镜头前,正在接受网络远程庭审的被告人张某痛哭流涕、深表悔意。


案例十

冒充医院仓管员虚假出售

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1月27日,福建从事微商代购的被害人颜女士通过代购圈同行的帮助添加了被告人冯某某的微信,随后推荐添加了葛某某的微信。之后,两人共同用葛某某的微信,以医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颜女士洽谈出售医用外科口罩的数量、价格,并以“1000个量太少了,门卫不肯过来开大门”“你要多点便宜出了”等理由,骗取颜女士通过微信支付了21000个医用外科口罩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当天晚上通过多种方式提现,由被告人冯某某保存以上赃款。此后几天,被告人冯某某和葛某某二人对于颜女士的发货请求,开始以谎称道路被封暂时无法发货为由进行搪塞,此后又拒接、拒回微信、电话。2020年1月28日,颜女士向福建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1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获悉颜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编辑一份“发国难财,给个教训”的信息,通过葛某某的微信发给颜女士,试图迫使颜女士至公安机关撤诉。次日被告人冯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全部赃款3.9万退至葛某某微信账号,希望通过全部退赃方式换取颜女士主动撤案。2020年1月31日葛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冯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判决结果】2020年2月11日,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诈骗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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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虚构售卖口罩诈骗案

(吉林首例)


【基本案情】2020年1月末至2月初,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薛某利用微信网络平台编造有大量可出售防范”新冠肺炎”的医用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对被害人邹某某实施诈骗犯罪,骗取邹某某人民币4900元。


【判决结果】2月12日上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启动快审快判模式,审理了这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根据事实和证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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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案例十二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基本案情】在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家食用为目的,自制猎套十个,在梅河口市某村东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雉鸡7只,经依法鉴定,在王某某家中存放的野生动物死体为雉鸡,属“三有”野生动物、吉林省重点保护动物。


【判决结果】2月12日上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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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案例十三

抢劫防疫人员致其受伤案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夺取其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两名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二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


【判决结果】2月7日,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毛某某、胡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危险驾驶犯罪



案例十四

醉驾拒疫情防控检测案


【基本案情】2月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碗东村路口时,遇路口疫情防控检测,工作人员按规定将其拦下接受检测。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并驾车强闯检测点。后被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抽血留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2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聚众赌博犯罪



案例十五

疫情期间聚众赌博案


【基本案情】疫情期间,浙江余姚男子叶某某在家中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机,供多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9000余元。


【判决结果】2月8日,余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依法以聚众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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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请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的行为,都将有可能涉嫌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王 蕾

审 核:赵 霞

来源: 靓说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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