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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日期: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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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作出的重要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述十八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4年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凝神聚力,开拓创新,全力推动试点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推开施行之际,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的时代背景


  周强院长指出,要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呈现出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健全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多样化、多层次探索的重要方面,以更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期盼为取向,以我国刑事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指导,适当借鉴各国刑事司法有益经验,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其基本精神就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处理从宽,程序从简,即实体上要体现从宽量刑,推动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具体化、制度化;程序上可从简处理,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认罪基础上的繁简分流,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安排。


  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有效惩罚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向处理疑案、难案和不认罪案件倾斜,着力构建重大、疑难、复杂和不认罪案件精审、细审,简单、轻罪和认罪案件简审、快审的双轨制诉讼程序,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


  在讨论授权试点方案和前期调研时,曾有一些同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存在顾虑,担心会出现量刑把握不准,不加区分一律从宽,甚至发生“重罪轻判”、量刑失衡等问题;也有人担心出现证据把握不严,过分依赖口供,不加审查即予定罪,降低证明标准,乃至造成错案等问题。试点实践证明,这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同时,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避免宽严繁简失当,需要恪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要坚持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办理任何案件,都要切实贯彻。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体现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办理。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重罪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或双方自愿和解、不违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的,也要敢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时一般应当从宽考虑。但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得逾越法律底线追求快审和从宽发落。


  二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方面要看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来决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例如,主动投案与被动归案,到案即供述与多次讯问后才供述,始终稳定供述与时供时翻,全部供述犯罪事实与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在确凿罪证面前才认罪与带领公安人员找到重要物证、人证,对于这些情形,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体现区别。另一方面要看罪行的严重程度,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以及是否从宽,都要依法从严掌握。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即便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无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裁判,确保量刑公正。


  三要坚持证据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被告人认罪后,办案机关也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防止出现变数后陷入被动,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使之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必须强调的是,所有刑事案件,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刑罚轻重,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案件与疑罪案件、证据缺失案件的界限,防止把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变成“疑罪从轻”,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对疑罪降格认定处理。同时,也要防止对本可定罪的案件,因办案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而轻易作为疑案处理或者通过认罪认罚,放纵犯罪分子。要注意把握被告人认罪对取证、举证、认证的影响,一方面认罪口供既是定案的直接证据,真实、自愿、合法的口供,可以大大增强内心确信,再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一般就可以定案,从而比不认罪案件需要排疑完成反向证明,相对简单些。另一方面,也不能全靠口供,该补证的不补查,该锁定的不锁定,防止出现过分倚重口供定案的现象。


三、严格规范诉讼程序,有效落实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简化程序,从快办理,但不能一味求“快”,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保程序公正。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均无争议的案件。如果具有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都不得适用速裁程序。要进一步推动诉讼全程简化,强化职能衔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程序运行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全程提速,更好发挥速裁制度优势。要规范简易程序适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发现案件有法定排除速裁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要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首先,要确保被告人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必备条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符合应当指定辩护条件的,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其次,要确保被告人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选择程序。要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时要重点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第三,要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


  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需要明确的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裁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专属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属于程序职权,是否妥当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依法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对侦查、起诉活动的把关、制约作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案件,应采纳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被告人意愿的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以及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也可以依法径行判决,并注意在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实现尊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有机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序言节选)

编 辑:王 蕾

审 核:梁 欣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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