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和10个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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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
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讼时效的适用
——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机关采用签订空白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后,双方未能就补偿内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又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对行政协议进行效力性审查的同时,亦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
——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亦属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编 辑:王 蕾
审 核:梁 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