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讲话文件 》研究会文件

“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9-12-06

微信图片_20210809113231.jpg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月30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承办的“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来自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以及河南法院系统的八十余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研讨。


河南高院副院长王韶华在致辞中指出,“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司法承担着引领社会价值和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政治、理论和现实课题。近年来,河南法院积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各环节,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医生电梯内劝烟案”“20年后学生当街打老师案”“见义勇为认定工伤案”,以及多名民营企业家宣告无罪案等,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了公民行为规则,引领了社会道德风尚。河南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探索完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工作机制,持续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综合考量法、理、情因素,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挖掘、整理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案例制度、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出应有贡献。与会人员分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微信图片_20210809113237.jpg

一、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在大会的主题报告环节,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分别围绕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精彩讲解。


微信图片_20210809113330.jpg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


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最高法院的明确要求,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很有意义。司法审判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裁判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反复破解的课题。第一,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性。每个案件无论大小,无论是什么种类,裁判过程、裁判结果都可能涉及核心价值观问题。第二,要增强司法审判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敏感性。要特别关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联度高的八类案件:一是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是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三是涉及特殊利益群体的案件;四是诉讼主体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五是涉及宗教信仰、民族团结、性别平等等敏感因素的案件;六是涉及情、理、法相统一的案件;七是涉及重大价值冲突、多种利益平衡的案件;八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事件等与案件发生密切相关而这些特殊因素已经或者即将出现的案件。第三,要在司法审判中增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善于运用多种方法,既要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要立足现实、结合案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西方民法产生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资本主义价值观的集中反映,如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民法在制定过程中,在知识体系、基本精神上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优秀成果,如强调民事权利保护和民事行为自由。但我国民法与西方民法有本质区别,我国民法在制定过程中融入了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念、民族精神和奋斗经验,如我国核心价值观的12个概念当中,多个概念在东西方具有通用性,但内涵迥异,更多体现的是国家、社会、个人价值的统一,具有很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要正确理解24字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在民事司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三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五是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概念放在这些原则去理解,准确诠释其丰富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第一,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价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讲,法律体系是在核心价值观之下构建的,它与宪法的精神,与党章党规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司法裁判应当体现和弘扬核心价值观。但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存在先天的缺陷和漏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发挥案例的作用,以更好地诠释法律的精神以及法律蕴含的核心价值观。所以,案例在弘扬核心价值观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普通案例和典型案例都能够体现、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们的区别在于,普通案例在引领核心价值观中起基础性作用,典型案件的引领意义更大,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到特殊的节点,典型案例甚至会催生法律的出现,比如《英烈保护法》。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能动的过程。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尊重司法规律,创造好的工作方法;需要法官态度平和中立,不偏不倚;需要设立一定的沟通交流机制,实现多赢双赢。第四,应当建立反向监督机制。目前的司法工作机制基本上是健全的,但是在有关虚假诉讼的调研中发现,还存在深层次违法的问题,涉及到律师、房地产中介、掮客、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所以需要建立反向监督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法官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应该在遵守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把情理法理融会贯通。法官不仅要提升司法能力,还要充分运用好庭审功能。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在普通程序内部建构二元模式,即有争议的实质化解决模式和无争议的形式化确认模式。庭审实质化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控辩有争议的案件,这是司法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体现,也是实现裁判公正的有效保障。争议问题包括事实争议、证据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庭审实质化模式的适用应该更多围绕案件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展开。对法律适用争议的问题,法官可以实行办公式操作。对于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即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以探索建立确认式庭审模式,庭审重点审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上两种模式要相互协调、相得益彰。通过这种二元模式,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体问题研究

分议题研讨阶段,与会代表围绕“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体问题研究”与“司法裁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程序问题研究”两大议题展开讨论。讨论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袁春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欣分别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明月作了点评。


河南高院研究室主任马献钊介绍了河南高院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情况。河南高院朱佩霞法官介绍了“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十年后打老师案)”的基本案情与裁判思路。郑州中院姚振勇法官介绍了“田九菊诉杨帆生命权案(医生电梯内劝烟无责案)”的基本案情与裁判思路。与会代表围绕以上案例展开了讨论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局级审判员蔡小雪


行政案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这个角度来考虑,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在审理行政案件当中要坚持双方平等,在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应当予以救济;二是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胡田野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本源解释。应当从三个角度去理解: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形,以法律精神为体,司法裁判必须要体现法律精神;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原因。这关系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司法裁判一定服从于道德的要求,当司法裁判违背道德要求时,意味着该裁判将成为一种不可接受的现象;三是裁判的功能。任何裁判均应体现三个功能:对个人而言是定分止争,对于社会而言是行为引导,对国家而言是服务大局。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边界与尺度。利益衡量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首要方法;要适用主流价值观进行司法裁判;司法裁判应当坚持损失最小化的标准;司法裁判应当考虑社会正当激励机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原则上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司法裁判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审判观;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法源;三是制定敏感案件的提示机制;四是建立结案前的衡量机制;五是确立典型案例宣讲机制。


三、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程序机制问题研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


法官在长期办案中往往存在两个错觉:一是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概念,因此只有典型案例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认为只有舆情热点案件和政治敏感性案件才应当考虑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裁判。实际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于每一个案件的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在法律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法条之中。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道德是息息相关的,如何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是当前所有法律人面临的一个严肃课题,也是司法工作的实践课题,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法律适用水平和作为人的良知。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实体上来说是广泛民意的代表,有着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裁判中,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来说是应当的,需要在法律适用中得到正面的评价。在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需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法官要具备家国情怀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能够在每一个司法裁判案件中合乎中道地把握人心。二是要通过一定的路径融入裁判,就是要让正义看得见,坚持以理服人,善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说理透彻、能够充分体现定分止争功能的裁判文书。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体,利用网络舆情发现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发挥其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实现审判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张能宝


从司法裁判和核心价值观的关系来说,一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在道德层面,做好法律审判跟道德所要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是一体的。二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要有更宏观的角度,不能仅仅局限于伦理道德,还应包括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政策等。从司法裁判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制来讲,首先法官要写出合格的裁判文书,不仅要在纸面上展现法律理论、法律规定和法律逻辑,还要经得起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考验和追问。其次,要加强法官的功力养成,不仅要拓宽专业知识,还要增加社会阅历,还要拓宽裁判视野和思路,才能准确把握群众需求,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作出经得起考验的判决。


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我们进一步统一法官司法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推动司法实践创新发展,繁荣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治建设中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原则,与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实践中是一脉相承的,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更具体、更明确。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中央的要求,具有宪法法律依据,也是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意避免两个倾向:一是不能泛化和滥用核心价值观,不能用核心价值观直接取代法律规范;二是不能把核心价值观虚化和抽象化,重回机械司法的老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否应落脚到法律框架之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应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独立价值,同时,应注重司法裁判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机制建设。


编 辑:王 蕾

审 核:梁 欣

整理:王群、许小兰、裴净净

微信图片_20210809102513.gif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备案号: ICP备案 请在后台设置"网站信息"设置"ICP备" 请在后台设置"网站信息"设置"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