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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顺利召开

日期:2019-11-09

10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案例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和《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共同主办的“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普陀校区A座506室顺利举办。来自各高校法学院、实务部门、知名律师事务所50余名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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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开幕式)

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副主编赵运锋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上海市长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志军为研讨会致辞。张志军副主任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随后,简要回顾了案例法学研究会近年来的发展和取得的成果;并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聚焦前沿问题给予充分肯定,希望与会嘉宾畅所欲言,为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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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主持人赵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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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副主任致辞)

“主题发言”环节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主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肖亮、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朵、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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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环节主持人钱叶六)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立足上海市公安队伍办理危险驾驶罪的经验与做法,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简要介绍了上海市危险驾驶罪(以醉驾为主)现状与趋势、上海警方办理醉驾案件的态度和基本做法。他还结合无锡近期发生的严重超载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案例,从立法论上提出了对类似事件的思考:是否可以对诸如“超载驾驶”、“毒驾”等问题用刑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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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认为,第一,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如何寻求合理的入罪和出罪途径;第二,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裁量要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与要求;第三,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裁判要尽可能的做到“同案同判”;第四,关注危险驾驶罪的综合治理,使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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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肖亮认为,第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犯罪情节要求,使得危险驾驶罪认定简单,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第二,如何实现“精准化量刑”,应当予以关注;第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三)项,关于“超载客运”的规定认定存在疑难,仍有探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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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肖亮)

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朵律师从具体案例的角度着手,围绕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危险驾驶罪入刑对罪犯的影响、危险驾驶罪的罪犯特征,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等问题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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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朵)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认为,第一,危险驾驶罪立法已然确定,如何合理解释法律则应当成为讨论的重点;第二,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项的解释应当严格、限缩,不可盲目运用扩大解释;第三,我国司法历来讲究“宁严不宽”、“重刑主义”,目前,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实现合理的“宽”,而非一昧的“严”;第四,刑法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坚守谦抑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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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

“交流发言”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李翔教授担任主持人,多名来自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本环节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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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发言环节主持人李翔)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伟副教授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应处罚其预备行为;此外,危险驾驶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明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不应突破到道路交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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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认为,应当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但不是从构成要件要素如“道路”“醉酒”的变通解释角度,而应该从情节方面考虑,如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可能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同时,不应该盲目扩大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范围,诸如“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可运用其他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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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管建明认为,应该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在“醉酒”的检测与认定标准上应该有更加科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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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金玉以“隔夜醉驾”为切入点展开发言,他认为在没有办法依据构成要件出罪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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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亚安认为,应该合理设置醉驾的量刑坐标,同时尽可能统一具体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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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从实证和理论研究两个角度分别发言,他首先列举了近年来全国危险驾驶罪(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主)的统计数据,认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是完全失败的。他还认为,理论研究要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危险驾驶罪是否应该界定为抽象危险犯尚有讨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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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青认为,实践中如何认定“驾驶”、“机动车”等存在疑难,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上,特别是自首认定非常困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静支持醉驾入刑,她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空间已然不大,赞成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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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阐述观点,他认为危险驾驶罪涉及刑事程序正当化问题,如强制措施的适用、自首的认定等,实务的做法与理论存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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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朗律师认为,醉驾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是不合理的,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而不是机械地理解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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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会闭幕式由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谦教授作精彩总结:首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有不合理之处,该罪第(二)项在情节上不作任何要求,只要满足“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即可作犯罪处理,不符合刑法“惩恶扬善”的初衷;其次,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更加理性的态度去弥补立法层面的不足,做到“能动司法”;最后,危险驾驶罪的探讨应该落实到如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的问题上,如何解决“刑法过度化”,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编 辑:王 蕾

审 核: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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