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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案例与法理”博士生会议成功举办

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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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7日,“案例与法理”博士生会议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计划创新项目”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联合协办。与会人员包括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的40余位师生,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成员以及《北大法律评论》等期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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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比较法与法社会学执行所长张骐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致辞。潘教授回顾了教学创新政策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改革历程。他指出,案例是法治、法学以及法学教育的核心议题,关切案例以及案例中体现的法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关键环节。他期待本次会议能够就案例中的基本理论、案例与司法大数据、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理论展开深入研讨,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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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以《从规则之治到案例之治——法治国家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案例与法理是个很有意义的题目,也是一个值得深入做下去的题目。我们要用案例穿起司法文明的项链。案例中富有法理,法科同学要实现从书本学习到案例学习的转变,做从案例中总结裁判规则的“司法矿工”。坚持向案例中寻求法理就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坚持中国的法治道路。案例中具有多样化的法理。现在案例的影响力远远超过法条的影响力。案例对司法官员的司法行为、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具有广泛的影响。我们需要从体制上、制度上深入研究,构建案例制度,研究包括案例的地位、案例的范围、案例的法律效力及其科学体系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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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研讨环节分五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题为“案例中的法理”,围绕制度刚性原则、类案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践、新型权利研究等议题展开,由北京大学博士生谢可晟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徐舒浩、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雷槟硕、浙江大学博士生江秋伟、吉林大学博士生温昱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点评。

针对徐舒浩同学的《论制度刚性难题》,陈景辉教授指出,对“制度刚性”的讨论需要进一步明晰“刚性”和“制度”这两个概念,一般来讲,“刚性”是一种程度性判断,而在这篇文章中,“刚性”一词显然有与之不同的具体内涵。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明确论证过程所依赖的理论依据。针对雷槟硕同学的《“类案”概念成立吗》一文,陈景辉教授认为,“类案”和“同案”这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上的争论,重要的问题是划分同案或者类案的标准是什么,要防止做一种自我溃败式的分析。针对江秋伟同学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张力与适用》一文,陈景辉教授提出,在法律上,“平等”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平等权的问题。这篇文章在所收集的案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需要避免把“平等”作为口号式的修饰词语。针对温昱同学的《新兴权利“分子式构造”解析》一文,陈景辉教授指出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对新兴权利进行讨论的核心其实在“新兴”而不在“权利”,而霍菲尔德理论只能证明权利却不能证明新兴。第二,霍菲尔德理论是一种后设理论,是关于权利理论的理论,而权利的实践理论主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之间有没有关系。这篇文章横跨了这两个领域,因此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对于本环节研讨,陈景辉教授总结指出,在写论文时要注意明确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研究的方向到底是什么,避免所研究问题在不同层面上的混杂。

第二部分题为“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围绕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大数据司法背景下的现实主义法学、人工智能时代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等议题展开,由北京大学博士生刘岩主持。浙江大学博士生秦汉、复旦大学博士生黄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黄陈辰分别作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点评。

刘银良教授指出,司法是一种联系规则和现实的艺术,除了适用法律之外,还有更多的考量。具体而言,法律适用的逻辑主要有归纳和演绎两种,但是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领域,对归纳逻辑的论述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演绎逻辑。事实上,演绎和归纳同样重要。用大数据讨论司法问题,其实是一个用历史数据来预测未来的过程,无论是归纳还是演绎,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都是相通的。目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主要在数据本身的缺陷、对数据的处理、大数据的法律应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的有限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几乎不可能代替真人法官,当然这并不排除未来可能会让当事人自由选择是由人工智能还是真人法官来作出裁判,如果选择前者,将会大大减少司法成本。针对秦汉同学的《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的制度抉择》一文,刘银良教授指出,文章中提出的问题事实上都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得以解决,因此并不算是“困境”。在大数据司法中,真正的困境是法律的困境、伦理的困境。针对黄城同学的《从现实主义法学谈大数据司法》一文,刘银良教授认为作者对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分析比较准确,对文章结论也比较认同。但是文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强调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分,事实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针对黄陈辰同学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智能化异变与刑法应对》一文,刘银良教授提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的情况下,才会将某种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才会把一个行为划为著作权犯罪,启动刑事追责,因此不能草率地把刑事责任运用到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

第三部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由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郭叶主讲,北京大学博士生赵英男主持。在讲座中,郭叶老师从总体情况、发布情况、应用情况三个方面,对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状况进行了数据分析。从整体来看,自指导性案例建立以来,2018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实现了历史上的突破,七成以上的指导性案例已经被应用。同时,数据分析也显示出在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不平衡、法官隐性援引率居高不下、新兴案例的导性案例发布类型及应用的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存在问题。

第四部分题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围绕中日判例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导性案例形式适用的现状、判例运用的效用问题、案例指导制度与地方立法、司法与大众媒体等议题展开,由北京大学博士生高天宇主持主持,来自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生林琪琪、北京大学博士生王硕、四川大学博士生李振贤、北京大学博士生刘岩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讲师高尚点评。

高尚老师就与会论文中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议题以及论文写作方法进行了评议。针对林琪琪同学的《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基于日本判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文,高尚老师认为,比较研究径路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鉴于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精细的阶段,在这样的篇幅内很难对这一宏观论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探讨。针对王硕同学的《指导性案例适用表达研究——基于8854份裁判文书》一文,高尚老师肯定了其问题意识及扎实的实证研究,建议作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找出更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增强文章的可读性。目前,案例实证研究主要有全样本大数据研究、筛选部分案例进行研究、热点案件个案研究三种方式,希望作者可以就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更多的讨论。针对李振贤同学的《我国判例运用秩序的构成与机理》一文,高尚老师对术语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以深入研究的建议。针对刘岩同学的《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大众媒体的“结构耦合”关系》一文,高尚老师指出,用卢曼的系统论这一范式来研究司法与大众媒体两个社会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很有意思也很有价值,但存在对有些系统的运作逻辑缺乏讨论、翻译色彩较浓的用语标注不明以及潜在对话对象的分析不足等问题,建议作者在这些方面进一步修改。在随后的讨论环节,王硕同学认为,我国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研究尚缺乏描述统计的研究,因此可以就案例的指标化作为实证研究的努力方向。李振贤同学从历史角度和实用性角度对“判例”一词的合理性作出辩护,强调概念要为问题服务,尽管和普遍的用法不同,使用“判例”这一概念仍然有其意义。刘岩同学提到,卢曼系统论的提出确实有其具体语境,但系统论的功能面向仍然可以作为分析我国具体问题的理论工具,这也是他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五部分题为“司法中的法理”,围绕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变迁、运动式执法、法定程序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同案异判概念等议题展开,由北京大学博士生孔杨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孙一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阳李、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刘学涛、北京大学博士生赵英男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海波点评。

孙海波老师提出,本组讨论既有理论层面的规范性研究,也有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剖析。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变迁的二重逻辑》一文,孙海波老师认为,其优点在于文献梳理清晰、数据翔实,客观地呈现了过去三十年法院执行机构变迁的特点及逻辑,是一片优秀的经验性研究。但不足在于重视描述而规范性分析比较弱,希望作者能够以走出来的视野,进一步深挖案例背后的法理。针对《剩余控制权视域下的运动式执法》一文,孙海波老师指出,文章主要论证的“运动式执法背后的政治导向”这一观点其实是学界共识,采用复杂的法经济学建模对此加以论证可能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作者论证了运动式执法的合理性,但尚未论证运动式执法的正当性,可以就这一方向再做研究。针对《论法定程序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一文,孙海波老师提出,研究法官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化、类型化行政法定这一原则,以及行政审查标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可能比描述其特点、规律更加重要。建议作者自己检索案例,构建更加合理、扎实的样本库来进行经验性研究。针对赵英男同学的《走出“同案异判”的概念迷雾》一文,孙海波老师指出,这篇文章主要处理了同案异判的性质以及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的应用属性两个问题,以求从理论上解构同案异判这个概念,论证非常有力。同时,孙海波老师也表示自己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同案同判这个概念是复杂的,有多重所指,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含混的;其次,虽然法官有回避同案异判的倾向,但同案异判在理论上仍然与正义相勾连,因此这一概念不是多余的;最后,学界对类似案件类似判决的应用属性有法律原则和道德要求两种相对的看法,仍然存在很大的讨论空间。对于本环节研讨,孙海波老师总结指出,案例研究的专长是结合案例分析理论,最终要超越案例、回归案例背后的法理,使其以尽可能理论化的方式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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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总结。张骐教授指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案例与法理,在法律史的早期,法律既是法律,又是正义,还是法理,如何让案例在今天承担起法理的角色,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会议的四个选题涉及理论与实践、司法与执法、总结与反思,中心明确又涵盖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包括大数据研究、传统的田野考察、比较法研究、经济分析研究等多条路径;会议在对重要问题的厘清、具体问题的学术推进、案例与法理领域内的交流、研究方法的探索、明确目前研究的不足等方面都有所收获。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道远,我们应当倡导“有学术的思想和有思想的学术”,认真对待并充分尊重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以自己的专业工作参与到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进程中去。本次会议在师生有关案例研究意犹未尽的研讨中圆满落幕。


(宋竹青/文,未经致辞人、主旨演讲人和点评人审阅。)


编 辑:王 蕾

审 核: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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