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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中国案例法学研究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本书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获奖论文集。年会以“新时代的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为主题,面向研究会全体会员、理事及其他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征集论文,最终评出一等奖论文7篇,二等奖论文13篇,三等奖论文17篇。
2019年8月23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理事会换届大会和2019年年会。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新时代的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大家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热烈地研讨。会前,秘书处共收到论文145篇,经研究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选,共评出一等奖论文7篇,二等奖论文13篇,三等奖论文17篇。年会结束后,研究会秘书处经与法律出版社协商,决定将一、二等奖论文和部分三等奖论文结集出版,遂有本书问世。在书稿付梓之际,出版社和秘书处要我写点意见以作序言。作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的新任会长,不便推辞这项任务,只好从命。
在本次年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案例法学研究也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我也完全赞同这个认识。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到《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写入案例指导制度;从此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争相发布指导性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到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限公开,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公开;从此前的专家学者和法官重视研究案例,到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人员都重视研究案例;从高等院校、司法机关等出于工作需要研究案例,到信息、文化企业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开发性地研究案例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我们确实能够感到,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案例法学研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创立并发展案例法学的春天已经到来,案例法学研究成果必将层出不穷。作为从事案例法学研究的一员,我们既感到非常自豪,又感到责任重大和压力巨大。
为什么现在出现了案例热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决定了案例法学研究必将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也足以说明案例法学研究会的“时运”已经到来,可谓法治天下浩浩荡荡,案例研究大有可为,这是谁也阻挡不住的社会发展趋势。二是案例本身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显示了案例法学研究的广阔前景。我们都知道美国联邦著名大法官也是大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我以为可以稍微发挥一下,将其表述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案例”,案例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故我们看古今中外的许多国家,无不把案例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无不重视案例对于完善立法、发展理论和指导实践的重大价值。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执法、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案件,仅人民法院就积累了数以亿计的司法案例,加上执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案例,数量更是多得惊人。这些海量的案例资源,犹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法治富矿,正待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开发利用,也为发展案例法学奠定了极为有利的基础。
为适应法治建设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编选、出版了大量案例作品,这些作品对于服务立法、丰富理论、指导实践、宣传法治、辅助教学、提升科研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法学会专门成立案例法学研究会,体现了中国法学会党组对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理论建设的高度重视。案例法学研究会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案例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党组的各项部署要求,积极回应执法、司法实践对案例研究的新要求,紧紧抓住新时代法治建设改革和各类案例资源无比丰富的历史机遇,共同努力、奋勇开创案例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案例法学研究会作为专门研究各类案例的国家队,要始终将各种案例特别是司法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努力开发案例这个丰厚的法治资源,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案例为中心,深入研究案例反映出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改进案例研究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推动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不断取得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发展,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案例法学体系,丰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充分发挥研究案例法学研究会在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一要坚持案例研究和案件研究有机结合。案例来自案件,案件来自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来自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与社会治理出现的问题。只有将案例放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行研究,才能把握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要点和方向。在我看来,新时代的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不能仅限于研究作为裁判文书的案例,还需要向前延伸研究各类案件和社会矛盾。既要研究法院的裁判结论和裁判理念,也要研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还要研究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研究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从而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发生背景、法律实施状况和当事人的法治观念水平。如果案例研究的兴奋点仅仅在于研究各种法律文书的结论和理由,把案例对社会的重大贡献都归功于司法机关或者将案例中出现的错误都归责于司法机关,这往往会导致以偏概全甚至不着边际,因为具体案件的处理要考虑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案件处理也颇有影响。坚持案例研究与案件研究相结合,还要注重对案件数据的研究。数据是个案的集合,研究数据就能超越个案研究的视野,进入研究“总案”、研究“群案”或研究“类案”等更广阔的领域,实现对案件及其解决过程乃至案例之前的司法活动全貌的整体把握和关注,发现个案研究所不能发现的东西。案例法学研究既要通过对一些典型个案的研究做到“一叶知秋”,又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统计分析与算法等手段,对社会矛盾、各类案件和案例的宏观走势、总体特点和解决之道等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
二要坚持“发现研究”与“创新研究”相结合。科学理论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都是以发现研究为基础或为己任,以创新研究为归宿或为目的的。所以,深入社会实践致力于发现客观真理和社会规律的理论研究,才是科学研究的王道。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发现研究,也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根本要求。马克思毕其一生精力都在致力于发现资本主义制度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规律,以及人类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规律。也正是在发现前人各种学说正误短长的基础上,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学说。因此,恩格斯在马克思忌日发表的重要演说中,把马克思的丰功伟绩主要表述为两大发现,就像达尔文发现进化论一样。当下的法学研究在强调发现方面做的过少,而在强调创新方面则显得过头,造成肯做艰辛的发现研究的人和成果不多,真正属于中国原创的法学理论成果不是很多。因此,案例法学研究必须与实际部门“结对子”,扎根实际从事发现研究,在发现的基础上才能从事创新研究。总之,无论从事哪种研究,都需要在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当前的法治实践,深入当前的具体国情,深入当前的各类案例,深入我国悠久的法制传统,去发现问题、发现经验、发现理论、发现道路、发现规律,据此提出创新观点和建议。
三是坚持对案件的处理研究与对案件的治理研究相结合。所谓对案件的处理研究,即是研究司法机关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对案件的治理研究,则是研究如何通过加强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般讲,案件的治理研究属于对案例的延伸研究或深度研究,表现为一种主动研究或能动研究,而研究如何处理案件,是对已有案件的回应性研究,终归是被动性的研究。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诉讼爆炸问题,甚至连案件明显增长都没有出现,有的国家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法官没有增多,法院也没有增多,主要因为国家和社会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治理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制定法律、政府出台政策、企业开展经营和公民行使权利时,就注意防范和化解纠纷。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一方面不易发生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能通过和解、协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只是极少数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的案件。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治理的链条较短,治理体系不太健全,所以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找党政机关上访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导致矛盾纠纷大量涌入党政机关和法院,党政机关和法院变成了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战场和第一线,造成党政机关“压力山大”,官民矛盾对立十分突出,各级人民法院不堪重负,案多人少矛盾长期难以解决。有鉴于此,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重心,已经到了从案件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研究到兼顾案件发生之前的社会治理链条研究的转型时刻。
四是坚持将立法解决矛盾纠纷与立法防范矛盾纠纷研究相结合。案例研究通常是研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对如何通过立法防范和减少矛盾纠纷,则研究的还不够,导致有的法律实施以后,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很多诉讼案件。比如,关于信息公开的立法,就引发了大量信息公开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所以,将如何利用立法预防矛盾纠纷与如何适用立法处理矛盾纠纷一并进行研究,充分发挥立法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功能,是案例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鉴于我国立法的主体较多,有立法权的机关数量庞大,确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制,对立法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诉讼风险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两个方面,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会涉及多少个已有的诉讼案由和增加多少个新的诉讼案由?因为,一个案由就是一种诉权,一种诉权就会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在法治国家中,案由或诉权表现为重要的人权,对保障社会主体自由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职至关重要,但并非越多越好,也不是多用更好。另一方面,对法律法规是否设置刑事责任条款要进行必要性评估。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保障法地位,用刑法保障某些重要的行政法规范和民商法规范实施,这是必要的,也是域外相关立法的通例。但是,行政法和民商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涉及司法机关评价、干预公民和单位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事关重大。所以,对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当坚持必要原则、适度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要切实防范相应条款被滥用或误用于民营企业甚至民营企业家,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民商事审判的有机衔接。
最后,要坚持协同研究和合作研究。一方面,案例法学研究会要注意与国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开展协同与合作研究,比如在国内一些法学院设立有区域特色的案例研究基地,集中力量对一些类型的案件开展攻关研究等。另一方面,案例法学研究会要注意与司法机关开展合作研究,如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合作研究,可以接受它们的委托承担研究课题,甚至可以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立实践基地,特别是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研究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加强合作,共同推出高水平、受欢迎的案例法学研究成果,提高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地位及其在业界的影响力。为达此目的,我愿意与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同仁一起努力。
是为序。
本文选自|《新时代的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第1辑)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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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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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中国七十年的案例工作与案例法学
2.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3.案例工作与案例法学的发展方向、价值定位与时代使命
4.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案例及案例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5.案例问题与判例问题的比较研究
6.经典、热点、焦点案例评析
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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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程序建构 / 陈树森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基于日本判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吴革 林琪琪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 何建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 吴光侠 吴颖超
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方法考察与实践突破 / 张杰
巡回法庭发布典型案例的实践探索 / 郭修江
刍议统一裁判解释制度之建构
——以民事实体法裁判解释方法为例 / 杨江涛 高倩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判例制度之比较研究 / 马云跃 孟静涛
关于完善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 刘林华
新时代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兼以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制度为镜鉴 / 张旻
如何防范审判风险打造精品案例 / 孙海龙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回顾与制度构建 / 李文峰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为视角 / 黄祖帅
从案例指导制度到成文法框架下的判例制度研究 / 刘岩 于海晶
当代案例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 刘晓虎
案例大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
——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 郭叶 孙妹
类案检索视角下案例标准化生成研究 / 祝兴栋 方浩然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系统区分
——以2013—2018年常见经济犯罪无罪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 李玉华 焦娜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界定
——以235个案例为基础展开 / 李伟 范颖
刑事速裁程序中上诉的实证考察
——以112起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 陈永生 葛红
大数据在同案审判中的应用研究 / 朱晖 刘晨晖
指导案例在青海省的司法适用状况及完善路径分析 / 黄正涛 周毛
个案及类案研判
压力型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
——后街破产纠纷的延伸个案阐释 / 曾令健
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学分析
——以汽车销售合同纠纷类案为例 / 赵春晓
影响力案件的刑法教义学实证审验功能
——以故意责任中“明知”的法理阐释为例证 / 魏东 雷鑫
结果加重犯主观责任的司法认定
——以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 / 刘灿华
民商区分原则下公共运输判断标准重构 / 黄丽 寿步
宅基地资格权赠与、转让效力分析 / 应秀良
互联网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陈鸷成 贝金欣 罗曦 范红森 王亚兰
论网络空间盗窃罪的限制适用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涂龙科
行民交叉视野下不动产登记案件审理的实践进路
——以一则房屋登记错误案件为研究对象 / 刘萍 涂越茜
“乔丹”案判决的深远意义及思考 / 徐家力
打破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困境
——浅谈昆山反杀案被判正当防卫的里程碑意义 / 王万琼
夫妻一方利用他人冒名配偶处分共有财产之行为法律性质、效力
认定与处理 / 龚雪林